2020年12月14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常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时, 发现该单位在中频炉改造进程中有2台中频炉在安全设备(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报警体系,不间断电源)未装置到位情况下仍在运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则
2020年12月14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常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时, 发现该单位在中频炉改造进程中有2台中频炉在安全设备(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报警体系,不间断电源)未装置到位情况下仍在运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则,决议给予宜兴市常新铸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