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是基于人体感受的主观评价,只要对人造成困扰、使人产生不积极的情绪的声响,即为噪声。噪声污染被称为“看不见的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像机动车“炸街”、酒吧唱歌跳舞、广场舞扰民、室内装修噪声扰民、夜间违规施工、商家促销等噪声污染,一直是市民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
2023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生态环境、公安、住建等部门共受理噪声投诉举报案件约570.6万件,比上年增加120多万件。全部投诉中近七成为社会生活噪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中噪声扰民问题占61.3%,排在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一位,有的地方社会生活噪声投诉甚至占到了80%。
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流动性等特点。防治噪声污染,既是关乎“家长里短”的小事,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首先,要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推进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的美丽城市建设。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确定建设布局时,要依据有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公司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依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要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对工业噪声,新改扩建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于建筑施工噪声,要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除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禁止夜间施工;对于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使用乐器等家庭场所活动,要尽可能的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办法来进行广告宣传。
齐抓共管,治理噪声扰民“城市病”。噪声来源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协同治理。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电梯等特定种类设备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为市民营造宁静和谐舒适安逸的生产生活环境。同时,要充分的发挥多元社会力量,引导建立包括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噪声污染涉事主体等在内的对话协商机制,化解邻里噪声污染矛盾纠纷。组织志愿者开展邻里噪声、车辆鸣笛、娱乐健身噪声污染的提示劝导活动,共同创造安静、宜居的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